註冊後,代表您同意預約網以下「 聯盟行銷條款 」所有約定事項。
聯盟行銷合約暨保密協定書

根據《中華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茲因本公司提供「預約網」系統(以下簡稱「本平台」)及相關服務予以聯盟行銷(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提昇對店家之服務以促進共同之營業利益,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各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合作目的
公司為推動「本平台」系統,提供乙方執行「本平台」之作業,就「本平台」供宣傳之訊息使用,進行商品圖片、文字宣傳、行銷推廣與等相關事宜,且乙方同意參與「本平台」營運作業,以朝向商轉獲利之方向規劃「本平台」營運內容,達成「本平台」永續經營之目的。

第二條 合約期間
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聯盟行銷申請書及合約暨保密協定書」(以下簡稱「本合約」)。「本合約」自簽立同意書開始生效一年,合約期滿時,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對方,如未通知,視為自「本合約」期滿之翌日起,按「本合約」所載約款,無異議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三條 聯盟行銷申請資格
一、乙方欲加入公司之聯盟行銷前,系統內將提供完整「聯盟行銷獎勵計畫」電子檔資料,閱讀無異議後方可簽約。
二、僅接受以個人的身分申請成為「本平台」系統聯盟行銷。
三、經乙方推薦並簽署「本合約」,連同清晰附照片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遞交至公司申請加入。
四、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須年滿20歲。(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需有監護人同意書方可申請加入)。
五、申請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財產受扣押之債務人或宣告破產之個人;
監獄或懲戒所之受刑人;
經其所屬之商務專業機構、協會或公會停止或註銷其商務專業資格者。
六、申請人配偶如欲取得「共同申請人」身分,可於「本合約」填入配偶個人資料,成為共同申請人,夫妻共同擁有一個經
營權,不得再有其他經營權,並於公司之獎金發放、獎勵,一切仍以申請人為代表。
七、公司收到申請人的「本合約」正本,經證件確認、審查核准後,其聯盟行銷資格及始生效。
八、經申請核准後,「本合約」即生效。對於所有乙方申請入會者,公司有保留拒絕、接受之權利。一旦公司接受申請,乙方
便有資格推廣並參加其獎金計畫。
八、公司不擔保乙方有特定收入,亦不保證乙方將有一定水平的利潤或成就。乙方要獲得豐厚獎金需要為業務付出一定的時
間和努力,透過乙方和其下線組織推薦聯盟行銷及銷售系統而來。
九、乙方瞭解因從事事業須自行負擔經營業務之一切費用。且必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就前
一年度發生之各種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支付個人綜合所得稅。

第四條 聯盟行銷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乙方瞭解要成為公司之聯盟行銷,乙方須簽署「本合約」及支付新台幣伍仟元作為「本平台」授權及教學費用,入會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完成入會手續,通過審核後立即享有無限期的預約展示平台,價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為維持公司建置軟體系統之穩定運作與障礙排除,每年乙方須支付公司系統軟體管理維護費用壹仟元,由系統直接扣除。
三、公司除了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外,乙方無需支付其他款項或購買商品才能成為公司之聯盟行銷。



第五條 聯盟行銷銷售獎勵計畫
店家訂購系統
一、店家訂購公司「本平台」系統皆由網路上支付款項後才開通帳號,款項可由銀行轉帳或刷卡方式支付。
二、公司收到店家訂購系統資料後,將由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店家。

聯盟行銷教學費
公司為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當乙方成功推薦聯盟行銷時,須教導下線熟悉系統操作及教學,因此公司將會撥款教學費用貳千元獎金給予乙方,以作獎勵。

制度
獎金發放依照成交店家使用版本售價扣除稅額給予分潤,簽約日以店家繳費日開始起算一年。

累計達到成交10店家聯盟行銷,第11家店開始
第一年店家簽約,領取30%分潤,第二年起店家續約,領取20%分潤,與每年尚未達到成交10店家聯盟行銷推薦之店家10%分潤。

尚未達到成交10店家聯盟行銷
第一年店家簽約,領取20%分潤,第二年起店家續約,領取10%分潤

獎金的核發
一、乙方須符合「本合約」所規定之條件,無違反合約之相關規範,方可領取獎金。
二、推廣獎金乃根據合約的銷售獎勵計畫所載的程序計算。
三、公司所列之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採每月一次撥款,每筆獎金不含稅。
四、乙方可隨時查詢系統,列名店家入帳及每筆獎金數額。
五、獎金以匯款方式發放,將匯入「本合約」中申請人的匯款帳戶。若提供錯誤的銀行帳號資訊,款項將會被銀行拒絕,不
會匯入銀行帳戶,同時公司也會通知乙方並取消撥款,重新審核乙方資料無誤後才會將撥款失敗的款項轉至匯款帳戶。
六、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非台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每次撥款銀行將收取15元轉帳手續費,並於金額中扣除,同
時開立電子發票至您的Email信箱。
七、每次產生的獎金數額須累計等於或大於匯款之手續費時,公司才會支付獎金。如果終止經營權或經營權被終止,該尚未
被支付的獎金將會被公司沒收。
八、公司將寄發通知予各相關的稅務機關,列明乙方推廣系統領取獎金的數額。

獎金支付時間
一、公司收到店家訂購款項後撥款作業處理需約10-15個工作天(不含假日與國定假日)。
二、公司所有聯盟行銷獎金類計時間為每月11-30日(月底),到次月01-09日為銷售總額週期。次月15日撥款至「本合約」申
請人的匯款帳戶(遇假日則往前一天撥款)。
三、撥款時如遇店家訂購公司系統,款項正在撥款作業處理工作天內,則款項將於次月10日一併撥款至「本合約」申請人的
匯款帳戶。
四、請於當月10日檢查您的帳戶是否有獎金匯入(當天匯入時間依各家銀行作業時間為主)。若公司因特殊原因延遲支付獎金
時,不因此產生利息。

第六條 聯盟行銷權利與義務
推廣與銷售:
一、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書之規定,公司提供專業平台系統,授權乙方應用公司的系統、平臺和工具,教導店家操作熟
悉系統內容,完成使用者操作介面,以利店家做產品、服務的銷售推廣和宣傳,得以提供消費者即時線上預約服務。倘
於合約期間,公司尚有其他品項之商品,擬經由乙方通路銷售,得提出相關資料文件予乙方,乙方得視情況安排於乙方
通路推廣銷售。
二、「本平台」系統給予每位申請店家適用30天的測試服務版本,足夠讓店家享受到所有的服務,使用後店家可依照店家需
求,決定版本模式後付款,使用效期限一年;使用儲值點數方案者,則無使用期限,兩者付款後無退款權利。
三、乙方需遵守「本平台」系統售價,不得任意抬高售價或惡性降價競爭。
「本平台」應協助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構完整通路訂購系統提供乙方、店家及消費者端智慧資訊整合平台。
(二)協助乙方、店家及消費者端排除平台故障與技術支援等相關維護作業。
乙方應協助店家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店家體驗實際操作平台介面及操作、上架導入流程等技術諮詢營運平台及所需要之技術支援服務輔導作業。
(二)協助店家熟悉「本平台」系統內容,操作建置與管理。
聯盟行銷必須擔負起下列責任:
一、乙方須協助下線聯盟行銷銷售公司「本平台」系統給零售顧客。
二、乙方須與下線聯盟行銷保持聯繫並隨時為他們解答有關「本平台」系統問題,給予指導並鼓勵其發展組織。
三、乙方可舉辦業務或系統說明會,提供有關系統銷售及組織的相關培訓;為確保下線組織所舉辦之會議皆符合公司相關合
約的規定、公司現行規定以及符合任中華民國現行適用的法律、條例和規定。
四、在店家與下線聯盟行銷產生糾紛時,乙方應加以協助調停,並迅速地予以解決糾紛。
有關收入的聲明:
一、公司主要商業目的是銷售「本平台」系統給店家。推廣過程可以透過推薦其他聯盟行銷來建立銷售組織。但是招募事業
夥伴並不是主要業務重點,乙方主要目標是銷售「本平台」系統給店家。
二、乙方必須以合乎道德及專業精神的方式,在介紹及推廣時應誠信服務店家,說明、談論公司、介紹系統及事業機會,不
得聲明可能之收入,使人有不當聯想或誤導之可能;並絕對不得就獲利作不合理的解說、誤導、無代表性的介紹和聲明
或任何收入保證。
三、乙方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
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聯盟行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乙方註冊時禁止使用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銀行等相關文件,公司對於乙方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
性有所懷疑時,經相關單位審核來源不明則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在業務經營上,須遵守公司所明定之一切條款。不可做出有損害公司或其他乙方的業務或名譽。
三、乙方因經營事業所知悉之一切公司營業秘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
四、乙方不得誘使或慫恿公司的任何乙方銷售或推廣任何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服務或向他人募集資金,經由從事此些
活動使個人而收受經濟上之利益。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虛偽、不實、假借或假冒的方式推薦或假推薦。不得違反公司相關計畫,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減損
其他人可獲得之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與申請人簽署非公司提供之文件而為推薦。
六、乙方乃獨立簽約的聯盟行銷,並非公司的代理人、僱員、主管、合夥人、成員或合營者。乙方禁止聲稱公司為其僱主。
在貸款申請、政府表格、就業核查要求、失業救濟的申請或任何其他表格或文件上也不得表示公司是乙方的僱主。
七、禁止阻止或試圖阻擋下線聯盟行銷與公司聯繫,或阻止公司與下線聯盟行銷聯繫。當下線組織中的任何聯盟行銷提出相
關要求時,有責任為下線聯盟行銷與公司之間的聯繫提供便利的溝通管道。
八、合約期間,若乙方導致店家人身、財產等重大損失或有類似前開情形之虞,公司有權單方終止本合約。
九、各聯盟行銷間不得隨意訂定契約、財務及轉任他人為代理者或其他往來,一旦雙方之間產生財務、法律等相關問題皆與
公司無涉。

第七條 銷售地區
一、乙方為公司之聯盟行銷,「本合約」不保證任何獨占的推銷區域,也不構成對銷售之擔保或特許。
二、乙方有權向其居住國家的任何人士推廣公司及推廣事業機會,條件為該國家必須為公司已經認可開業並且已正式開業的
國家。乙方均有權在其居住國家內的任何地方經營業務。
三、乙方如希望在其他國家,以及在具有合法公民權以外經認可的國家經營業務,必須確保遵守有關國家的一切適用法規,
此外有關乙方在展開國際性活動前,必須支會公司,待公司核准。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通過或拒絕乙方的國際通路及推
薦的權利。
四、公司或任何關係企業公司如果握有乙方並未遵照此條款及(或)其他合約規定之證據,則乙方於核准國家領取紅利或獎金之
權利將隨時被取消。公司有權扣留乙方領取紅利及獎金或對違約行為採取其他所述之補救的措施,而不受限於此規定。

第八條 錯誤或問題之處理
乙方就獎金、獎金報表、組織報表、訂單或付款,發現有錯誤或有任何問題,應於發現後二十日內,通知公司相關部門,而公司將在收到通知後二十日内更正錯誤。任何錯誤、遺漏或問題未在二十日內通知公司,公司將不負因此所生延遲責任。

第九條 退款
「本平台」系統給予每位申請店家擁有30天的測試服務版本,對於系統程式設計來說,能夠立即取得的系統使用,已足夠讓店家享受到所有的服務,為保障程式開發者的權益,每位店家適用30天的測試服務版本,使用後店家可依照店家需求,決定版本模式後付款,使用效期限一年,付款後無退款權利。使用儲值點數方案者,則無使用期限,付款後無退款權利。

第十條 權利義務移轉
非經「本合約」之立約人事前書面同意,「本合約」全部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轉讓必須符合申請人之規則及程序。
乙方不得在沒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之下,轉讓或分派任何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份與他人。此類申請將合理地受到限制,乙方可將其權利之責任授權他人執行,但必須完全保證其合於協議書與當地法律之規範。在此乙方直接與持續地監督下,任何為此獨立之乙方服務之人士均需符合前述之要求。

第十一條 繼承與聯盟行銷資格轉換
繼承
一、當乙方往生時,可按照其遺囑(無遺囑時為法定繼承人),將其經營權轉讓給乙方之繼承人或受益人,惟應符合繼承法律轉
讓程序申請,並經公司審核同意。若無遺囑可提出其他能證明為該乙方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並填寫「本合約」,選擇以自然
人或一對結婚夫妻繼承該聯盟行銷之會籍。
二、倘繼承人未依步驟接管繼承權,其繼承權視為拋棄。當繼承權視為拋棄時,其預定繼承人關於該經營權不再享有任何權
利。
一、將此經營權讓售或移轉他人;
二、倘繼承人為或申請成為聯盟行銷,則繼承該直銷權並繼續經營之;或
三、經公司同意,委任一位管理人經營此經營權。該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公司聯盟行銷,且公司得斟酌情況,將該接管期
間之經營權所產生之獎金酌量給付該管理人。
四、倘若經營權屬合夥經營型態(共同擁有)之形態,而其中一人死亡,除依讓售之規定辦理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一)、仍生存之一方將被視為經營權之權利管理人,直至該經營權經移轉或依據(二)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
(二)、在接管該經營權後三十天內,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仍生存之共同擁有人,無論以轉讓方式或根據遺囑指示接管經營權,均應承受已死亡之共同擁有人在經營權內之一
切權利義務;
2、死亡之聯盟行銷之遺產管理人應轉讓或移交此死亡之經營權內一切權益予另一聯盟行銷。該聯盟行銷則須與仍生存
之另一共同擁有人,繼續共有經營此直銷權;
3、該經營權須依據合約轉讓或移交他人;
4、死亡聯盟行銷之遺產管理人,與仍生存之共同擁有人須共同委任一位管理人,在公司指定或同意之期間及條件下,
經營該經營權。該受任之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聯盟行銷。
五、繼承之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合約」規章的資格要求。



第十二條 平台資料取得
一、註冊成為乙方、店家時,會要求輸入註冊帳號、密碼、姓名、手機、E-mail、地址等。
二、「本平台」收集到的資料,將用於以下用途:提供的基本個人資料(如姓名),將做為身分判定的依據;所提供的聯繫方式,將作為聯絡、行銷活動通知、或其他與服務相關更新通知。
三、上述資訊之處理與利用,「本平台」不會將這些資訊用做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平台之營運及管理
一、雙方應以互惠原則,合作行銷推廣「本平台」系統,且不得有減損或破壞他方商譽之行為。
二、公司有對於乙方、店家、消費者因本契約提供之「本平台」營運相關績效(如平台瀏覽量、營運效益、大數據資料分析回饋等)無償使用之權利。
三、未獲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於進行「本平台」商業推廣時(包括但不限於推廣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等)使用公司。
四、本條不因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而消滅。

第十四條 廣告及媒體詢問之限制
除經公司事前書面核可外,乙方不得使用「本平台」之名稱、標誌、產品名稱於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廣告、網路媒體、及相關展覽會、市場、專櫃等廣告展售。公司為保護著作權及維護公司整體形象有權要求違反此條之乙方立即改正,並保留法律追溯權。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
一、乙方不得任意使用、複製或散佈任何公司之任何商名、標誌、商標、網路,但公司印發及提供之文宣、文件、輔銷品或
在公司核可製作之信紙、名片上使用則不在此限。公司有權要求違反此條之乙方立即改正,並保留法律追溯權 。
二、乙方自行製作銷售之文字、圖片、商標、素材、圖片、內容或服務如有違法或侵權、違反公序良俗或廣告不實、違反公
司廣告刊登政策、有侵害公司之虞時,公司得拒絕乙方刊登該廣告、或移除、停止刊登該訊息內容。
三、乙方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內有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或任何合作期間構思、原創、發明或創作、工作或任
何形式之相關資訊及其他權利情事者,其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若公司因乙方就智慧財產權物件之使用遭任何第
三人為請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雙方敗訴所需給付之訴訟費用、賠償金額、律師
費(包括和解金及損害賠償)等。

第十六條 個資保護
一、「本平台」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得在特定目的範内對於乙方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預約網依法告知,並
獲取乙方同意。
二、乙方同意「本平台」於事業範圍内,得為推動事業、行銷策略、銷售、發展等目的下,得蒐集乙方資料(但不限於乙方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居住所、財務狀況、信用卡授權
資料、社會活動個人影音檔案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資料)。
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履行本契約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交付或以
其他方法提供予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亦屬前
述應保密之標的。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個人資料所產生之損害賠償,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若因此造
成公司損害,並應賠償之。
四、本條不因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而消滅。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對公司之任何服務、產品、技術及其他與公司營業活動有關之材料(各項數據、相關文件、流程、行銷技巧、採購、
財務資料、估價程序、顧客及供應商、經銷商等資料,均為「營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人揭露、複製
、侵害、外洩、轉讓、出售、出借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法,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但經公司授權可知悉者或因職務
上之正常使用,不在此限。
二、乙方如有違反約定,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乙方須對公司負有因此遭致之損害賠償及費用支出之責任。
三、本條不因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而消滅。

第十八條 合約之增訂、修改、解除或終止聯盟行銷身分
一、公司針對「本平台」系統有權對所有合約保留修改與平台管理規範之權利,修改後具有法律的約束效力。「本平台」修改
本合約或平台管理規範,於平台首頁公告修改之內容;建議乙方隨時注意條款修改或變更。於平台服務條款進行任何修
改之條款生效後,若乙方持續使用本服務,視同乙方閱讀、瞭解並同意該等條款修改或變更。如果乙方不同意修改的內
容,請勿繼續使用「本平台」的服務。
二、若本合約的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及此類修正中有互相抵觸之處,皆以最後修正者為準。
三、乙方於合約期限内,如欲終止權利興義務時,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公司收件後七個工作天內(不含例假日)會完成審
核,經甲方同意後使得終止,並以簡訊(或E-mail)發送終止權利通知給乙方,並將入會申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退還。乙方
應於終止合約日前將進行中未簽約之店家,通知公司持續協助店家後續服務,經公司成功簽約之店家獎金,則將歸於公
司所有。
四、公司得因乙方重大違反本合約條款或公司所頒布之整體性政策及規定,或乙方於合作上有重大過失、任意詆毀、汙衊本
平台產品及公司形象之行為而立即終止本合約。
五、一旦契約被終止,乙方將:
(一)、失去一切公司服務之權利,且不能再聲稱自己為公司的聯盟行銷;
(二)、採取公司所要求的行動以保護公司的機密資料,包括停止使用公司的商標及服務標記等;
(三)、在政策聲明中及其他有關甲方與乙方間所簽署之其他協議書中所列各項條款中所載明之其他措施。
(四)、失去其乙方身分,即失去在獎金計畫中的資格,包括所有與此有關的未來獎金和收入(乙方已簽約之店家則不列入此範圍) 。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服務暫停與中斷
一、「本平台」依本合約之規定提供本服務時,應維護其自身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然乙方亦應
瞭解,沒有任何服務可真正保證永遠不會出現中斷、故障、硬體損毀、連線不通或駭客入侵等現象。若「本平台」之電
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運作異常時,「本平台」得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二、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平台」有權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
(一)、系統設備進行例行性或必要性的維護。
(二)、「本平台」伺服器的電子通信服務發生狀況或進行維護,導致無法通訊。
(三)、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四)、由於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本平台」系統無法進行。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平台」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保留的權利
公司保留增刪修改本合約、各平台管理規範及各項服務所有相關營業規章或使用條款之權利。
公司保有增加、更新或停止本服務之任一平台上營運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 處理交易糾紛及法律相關問題
一、「本平台」。僅提供店家將服務上架於平台業者所營運之平台上,供店家刊登產品圖片及相關文字說明以進行交易,因此
店家必須主動確認相關產品及資訊之正確無誤,若產品及服務資訊有瑕疵,包含產品服務、售價..等發生錯誤,導致糾紛
時,應由店家自行負責。
二、店家在「本平台」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有法律爭議時,「本平台」將告知店家移除產品或服務,店家須立即提出其合法
證明。
三、本合作細則條款係依前述「本平台」之規定事項制定,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一、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將約束雙方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三、本契約書自雙方簽立合約開始之日起生效,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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